廢 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六 章 市財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市財政
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 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二 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土地稅。 五 房屋稅。 六 契稅。 七 娛樂稅。 八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 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 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 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 規費收入。 十三 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 財產收入。 十五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 補助收入。 十七 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 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