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六 章 市財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市財政
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使用牌照稅。 四、土地稅。 五、房屋稅。 六、契稅。 七、娛樂稅。 八、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規費收入。 十三、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財產收入。 十五、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補助收入。 十七、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