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為市收入: 一、營業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二、印花稅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其餘百分之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 三、使用牌照稅。 四、土地稅。 五、房屋稅。 六、契稅。 七、娛樂稅。 八、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就該市總收入分給百分之五十。 九、臨時稅課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十、工程受益費收入。 十一、罰款及賠償收入。 十二、規費收入。 十三、信託管理收入。 十四、財產收入。 十五、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十六、補助收入。 十七、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八、公債及賒借收入。 十九、其他收入。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7條列舉了高雄市的收入項目。根據該條規定,高雄市的市收入包括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遺產及贈與稅、臨時稅課、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根據法律規定,市收入的五十%由中央統籌分配,其中遺產及贈與稅的五十%由中央按該市的總收入分配。臨時稅課是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舉辦的臨時性稅課。 例如,如果高雄市的營業稅總收入為1,000萬元,那麼中央將會分配給高雄市的部分為500萬元,其餘的500萬元由中央統籌使用。同樣地,如果高雄市的遺產及贈與稅總收入為500萬元,中央將會將其中的五十%即250萬元分配給高雄市。 這些收入項目的具體詳情和分配方式可能根據最新的法律和規定有所變化,因此還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才能得出更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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