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應召集里民大會,其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訂定,報請內政部核備。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26條,高雄市政府有權召集里民大會,其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市政府自行訂定,並報請內政部核備。這意味著高雄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召集里民大會,以便與市民溝通並討論相關事項。該條款的設立旨在促進地方自治,加強政府與市民之間的互動和參與。至於具體的實施辦法,應該參照高雄市政府相關法規和內政部的相關指導或核備程序。相關的參考資料當然應以高雄市政府地方自治綱要和相關內政部法規為主,可作為該條款的解釋和適用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