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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地方自治,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依本綱要之規定實施之。
3
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備。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