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及里之區域,由市政府依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形及自然環境劃分之,並經市議會通過;區之劃分並應報請內政部核定。 鄰之劃分,由區公所辦理,報請市政府核備。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3條,區和里的劃分是由市政府負責,根據人口分佈、經濟狀況、交通情況和自然環境進行劃分。劃分後需要經過市議會的通過,然後報請內政部核定。 參考資料: -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內政部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