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人民,現居住在市區域內者,均為市居民。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 4 條,凡中華民國人民,現居住在市區域內者,均為高雄市的居民。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公民,並且目前居住在高雄市的區域內,都被視為該市的居民。 範例參考資料: 可以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中華民國公民目前居住在高雄市的前鎮區,則根據這項條文,該公民被認為是高雄市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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