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第四章 市政府
§ 17–19共 3 條
市長之職權如左:
一、綜理全市行政。
二、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三、指揮監督基層自治事項。
市政府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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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9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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