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之指揮監督,在直轄市之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根據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17條,該條規定高雄市設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受行政院的指揮監督。在直轄市的自治法律未公布前,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函請市議會同意後,再提請總統任命市長。 參考資料: - 該法規所提及的「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是高雄市政府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制定的法規,其最新版本可參考高雄市政府官方網站或相關政府文件。 範例: 例如,在直轄市的自治法律未公布前,行政院院長提請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函請高雄市議會同意,再向總統提請任命市長。這意味著高雄市政府的設置及市長的任命程序需經過行政院和高雄市議會的審議和同意,符合地方自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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