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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1.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
  2.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