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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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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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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
法令
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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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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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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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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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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