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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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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逐月計算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7條規定,當機關委託廠商執行技術服務的履約期間長於一年時,可以在合約中規定從第二年起,根據台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逐月調整合約價金,並應詳細說明調整的項目、方式以及調整金額的上限。 其中,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文件或政府相關報告。例如,台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可以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相關統計數字。另外,調整的方式和金額上限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政府公告文件。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讓合約價金可以隨著時間變動,使得技術服務的價格能夠跟著市場變化而有所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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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7 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