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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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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2. 2.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3. 3.第一項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且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後支付者,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6條的規定: 1. 廠商在契約簽訂後可以預付一部分服務費用,其餘款項則可按照月份或分期支付,但是每次付款的金額和條件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記載。 2. 預付一部分款項的金額,通常不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或者契約價金上限的百分之三十。 3. 服務費用按照月份或分期支付,並且在完成所有服務項目後保留部分款項支付,保留金額一般不超過契約價金的百分之二十。 舉例來說,如果一筆服務費用總額為100萬元的契約,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6條的規定,廠商可以在契約簽訂後預付最多30萬元作為服務費用的一部分。剩下的款項可以按照月份或分期支付,並在完成全部的服務項目後保留最多20萬元的款項支付。這樣的安排既保障了廠商在開始執行工作時可以預付部分費用,同時也確保了最終完成工作後才支付所有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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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6 條規定:「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