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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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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實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當機關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可以根據服務事項或數量的增減情況,調整服務費用和工作期限。但在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中,如果機關同意並經審查核實的服務費用,則必須支付。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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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5 條規定:「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