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當機關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可以根據服務事項或數量的增減情況,調整服務費用和工作期限。但在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中,如果機關同意並經審查核實的服務費用,則必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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