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4條,如果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被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進行多次規劃或設計,則機關應核實另行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但需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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