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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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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4條,如果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被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進行多次規劃或設計,則機關應核實另行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但需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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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4 條規定:「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