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如果需要在縮短的時間內完成服務,可以根據實際縮短的時間程度,適當增加費用。增加的費用可以在專案中議定。 該條的參考資料暫未提及。 2. 如果服務是在重覆性的工程中使用相同的設計圖說,則可以折減支付設計費用。 該條的參考資料暫未提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