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2條的規定,在機關委託的技術服務中,如果某一部分的服務已經完成,且廠商接手未完成的部分時,該廠商應根據第25條規定的一種方式計算其未完成部分的服務費用,並且還應加上已完成部分檢討所需的費用。不過,必須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才行。 範例:如果機關委託了一項技術服務,該服務的總費用為10萬元,而廠商已經完成了其中的70%,剩下的30%尚未完成。根據第32條的規定,廠商需要根據第25條的方式計算這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並且還需要加上已完成部分檢討所需的費用。如果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廠商計算出這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為3萬元,那麼廠商總共可以要求機關支付的費用就是10萬元加上3萬元,也就是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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