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