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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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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2條的規定,在機關委託的技術服務中,如果某一部分的服務已經完成,且廠商接手未完成的部分時,該廠商應根據第25條規定的一種方式計算其未完成部分的服務費用,並且還應加上已完成部分檢討所需的費用。不過,必須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才行。 範例:如果機關委託了一項技術服務,該服務的總費用為10萬元,而廠商已經完成了其中的70%,剩下的30%尚未完成。根據第32條的規定,廠商需要根據第25條的方式計算這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並且還需要加上已完成部分檢討所需的費用。如果經過機關的審查同意,廠商計算出這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為3萬元,那麼廠商總共可以要求機關支付的費用就是10萬元加上3萬元,也就是13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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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2 條規定:「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