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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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