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機關在議價決標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如果招標文件已經明確規定了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則應按照這些費用或費率進行決標。 2. 如果招標文件沒有規定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則在超過底價進行決標或廢標的情況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和第 54 條的規定。 3. 招標文件可以規定部分服務項目採用固定的服務費用或費率。 作為案例,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的修正公告,發包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訂明了服務費用的固定費用率,並根據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範圍內的廠商報價,訂定了底價並進行價格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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