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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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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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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前條辦理議價之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
之規定。
機關訂定前項第二款之底價,適用本法
第四十六條
規定。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者,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招標文件得訂明部分服務項目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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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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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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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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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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