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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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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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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
投標
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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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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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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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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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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