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2.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