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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順序,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 前項議價,不得降低或刪減招標文件之要求及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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