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 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要旨
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 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內容
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附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三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