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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 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 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12條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8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 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16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處各處室會組(請資訊推動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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