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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38–403

38
  1.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者,應交由各該人員辦理,並依法辦理簽證。
  2.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40
  1.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