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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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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2. 2.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3. 3.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服務費用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另外增加: 1. 當設計在核准後需要變更。 2.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的施工期限所需增加的監造、專案管理以及相關費用。 3. 修改招標文件並重新招標的服務費用。 4. 超過契約內容的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根據前述條文規定,這些額外費用可以根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者由廠商與機關另行協商議定。 然而,在第一項的各款中,另外增加的費用必須是因為廠商不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且需要經過機關的審查和同意才能增加。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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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規定:「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