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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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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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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
核
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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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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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評選及議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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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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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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