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服務費用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另外增加: 1. 當設計在核准後需要變更。 2.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的施工期限所需增加的監造、專案管理以及相關費用。 3. 修改招標文件並重新招標的服務費用。 4. 超過契約內容的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根據前述條文規定,這些額外費用可以根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者由廠商與機關另行協商議定。 然而,在第一項的各款中,另外增加的費用必須是因為廠商不可歸責於其自身的原因,且需要經過機關的審查和同意才能增加。 參考資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104年8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