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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大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