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設警務組、督訓組、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別掌理本大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大隊依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設置設立警察隊,並冠以各國家公園地區名稱,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中沒有包含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第 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關於該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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