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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 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 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 四、輔具諮詢服務。 五、輔具維修服務。 六、輔具回收服務。 七、輔具租借服務。 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 九、輔具展示服務。

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 四、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

  1.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2.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評估及服務紀錄。 三、提供輔具回收、租借服務者應維護輔具之安全及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