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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 十二 節 退休準備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二 節 退休準備服務

退休準備服務內容如下: 一、財務規劃。 二、退休後之生涯規劃。 三、健康促進。 四、退休前、後之心理調適。 五、休閒生活安排。 六、居住安排。 七、社會參與。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 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