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四 章 心理重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心理重建
心理重建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 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三、心理治療。 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心理重建應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訂定心理重建計畫及運用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方式提供服務。
-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