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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2.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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