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36 條,該條規定社區居住的對象為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需要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的身心障礙者。然而,該條還提到如果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一位身心障礙者在社區居住,但因為特殊狀況需要額外的支持服務,例如24小時照顧或特殊的醫療護理等,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同意後,他仍然可以成為社區居住的對象,並獲得相應的支持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