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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四章 心理重建

§ 33–353

33
心理重建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 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三、心理治療。 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
34
心理重建應依個案需求評估結果,訂定心理重建計畫及運用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方式提供服務。
35
  1.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精神照護機構。 三、社會福利團體。
  2. 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