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 二 章 開發建築計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開發建築計畫
國民住宅地區用地選擇,應依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評估當地環境條件,並不得選用左列土地: 一、有礙居住安全、寧靜與衛生者。 二、地質不佳,難以改良利用者。 三、土地形狀畸零,難以合併使用者。
國民住宅地區之開發建築,應依該地區及附近地區發展狀況,參酌左列條件評估其開發效益: 一、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之處理。 二、地質改良及水土保持。 三、公害防治設施。 四、住宅需求分析。 五、聯外幹道及大眾運輸系統。 六、附近地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配合。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國民住宅地區之實質開發計畫,應包括左列內容,並以書圖表明之: 一、開發地區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狀況。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數。 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服務設施計畫。 四、道路系統計畫。 五、建築計畫。 六、外部空間計畫。 七、住宅型式、面積及戶數。 八、社區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開發地區為分期分區發展者,應標明其順序。
國民住宅建築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基地分析。 二、規劃構想。 三、平面配置。 四、結構說明。 五、設備概要。 六、建築材料。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國民住宅外部空間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環境分析。 二、景觀規劃。 三、造園綠化設施。 四、外部空間設施。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