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