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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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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9條,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的人員,除了第14條之一至第14條之三的規定外,還適用該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意味著暫行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需要遵守該管理辦法中的其他條款和規定,並且在執行其工作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具體來說,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的人員,需要遵守管理辦法中有關專業資格要求、專業執照、檢修流程等相關規定。例如,他們可能需要取得相應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資格,並且需要在檢修過程中按照管理辦法中的要求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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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