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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四章 獎懲

§ 15–173

15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
  2. 前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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