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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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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3 年 08 月 21 日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18–20
共 3 條
第 18 條
開啟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格式及證書費金額,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19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除
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
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20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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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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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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