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獎懲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 一、對
消防法
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 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 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
前項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講習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獎懲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