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可以獲得獎勵的情形和方式。根據該條款,如果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在以下情況下表現出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並且如果成績特別優異,可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這些情況包括: 1. 對消防法規的研究和建議有重大貢獻。 舉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提出了一項針對消防法規的改善建議,這些建議經過審核後成為法規的重要修改。 2. 在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消防相關事項上有卓越成就。 舉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在防火設施檢查工作中展現出卓越的成績,有效地預防了火災的發生,保障了公眾的安全。 3. 在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方面有傑出表現。 舉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發表了一篇在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領域有重要影響力的論文,為該領域做出了傑出貢獻。 4. 在推行消防實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舉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參與了一個宣傳防火意識的活動,該活動在社區中取得了顯著的成果,提高了公眾對火災預防的認識。 根據規定,這些獎勵方式包括公開表揚和頒發獎狀或獎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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