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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2
  1.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得執行業務。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資料異動者,亦同。
  3.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姓名、證書字號、執業通訊電話及所在行政區域。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4
請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之。 一、申請書。 二、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