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在執行業務前必須經過考試並且合格,並持有相關的考試合格證明文件方可執行業務。同時也需要填寫執業通訊資料表及提交國民身分證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的影本,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和公告。如果執業通訊資料發生變動,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更新。公告的內容包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的姓名、證書字號、執業通訊電話以及所在行政區域。 根據參考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的考試及格證明文件是指經考試及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執業通訊資料表是指一份記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業通訊資料的表格,附件一即該表格的格式範本。國民身分證是指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證書影本即指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的複本。中央主管機關指的是負責消防相關事務的政府機關,例如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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