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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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