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7 條
-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 2.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 3.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4.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 5.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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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消防法第7條的內容如下所述: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根據消防法第7條第1項,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在設置時,必須由消防設備師負責進行設計和監造工作;而在測試和檢修方面,則可以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 2.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根據消防法第7條第2項,目前相關專業職業和技術人員或技術士可以臨時代替消防設備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和檢修工作;而這項臨時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修正條文實施之日起的五年。 3. 開業建築師、電機技師得執行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或測試、檢修,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消防法第7條第3項,開業建築師和電機技師可以執行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如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的設計、監造、測試和檢修工作,不受第1項規定的限制。 4. 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消防設備師的資格和管理事項將另行由法律進行規定。 5.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在尚未制定前述法律之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管理辦法。 依據以上解讀,消防法第7條規定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和檢修的責任和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和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負責,而測試和檢修可以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此外,在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制定之前,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管理辦法。相關專業人士(如開業建築師和電機技師)可以執行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測試和檢修工作,不受第1項規定的限制。消防法第7條的目的是確保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能夠得到適當的設計、監造、測試和檢修,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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