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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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2.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3.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 4.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8條的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場所管理權人,將受到罰鍰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同時,在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次進行罰處。另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若未按照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定期檢修或提供不實的檢修報告,將受到罰鍰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同時,必要時,還可以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將受到罰鍰處罰,金額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并且在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改善者,可以按次進行罰處,并且可以停業三十日以下或廢止其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予以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消防法 第 7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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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