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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消防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