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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 條(管理權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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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條,所謂的「管理權人」是指依法令或契約對相關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的人;如果該場所屬於法人,則法人的負責人即為管理權人。 範例:一家公司在台北市擁有一座大樓,該公司的經理被指定為該建築物的管理權人,他對該建築物有實際支配管理權並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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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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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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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