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 條(管理權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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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條,所謂的「管理權人」是指依法令或契約對相關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的人;如果該場所屬於法人,則法人的負責人即為管理權人。 範例:一家公司在台北市擁有一座大樓,該公司的經理被指定為該建築物的管理權人,他對該建築物有實際支配管理權並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消防工作範圍如左: 一、火災預防及搶救。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管理。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 四、消防水源設置及管理。 五、防火教育及宣導。 六、火災調查及鑑定。 七、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
立法理由本條係針對我國國情及現行做法,明定消防工作之範圍,除包括火災預防、搶救、調查與鑑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管理,消防水源設置與管理,防火教育與宣導,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外,鑑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關係火災之撲救及逃生至鉅,尤應對其滅火、報警等消防設備,及有關影響避難逃生之標示、照明、排煙、緊急昇降機及安全門、梯等安全設施,定期嚴格執行檢查,以維公共安全,為加強執行,落實有效,爰於第三款明定其旨。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管理權人之定義。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係針對我國國情及現行做法,明定消防工作之範圍,除包括火災預防、搶救、調查與鑑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管理,消防水源設置與管理,防火教育與宣導,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外,鑑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關係火災之撲救及逃生至鉅,尤應對其滅火、報警等消防設備,及有關影響避難逃生之標示、照明、排煙、緊急昇降機及安全門、梯等安全設施,定期嚴格執行檢查,以維公共安全,為加強執行,落實有效,爰於第三款明定其旨。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管理權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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