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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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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消防法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三個層級都有相對應的主管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是台北市,則台北市政府負責作為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執行消防法相關的任務和責任。

立法沿革 4

(0741119 制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0840712 全文修正)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90620 修正)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11205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41119 制定)

明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

(08407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9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為本法主管機關。

(1120530 修正)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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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