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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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消防法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三個層級都有相對應的主管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是台北市,則台北市政府負責作為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執行消防法相關的任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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