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消防法 第 4 條(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之標準)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之標準,是指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擁有的消防車輛、裝備和必要的人力配置要求。標準的制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的適切性和有效性。 以資料為例,可以參考消防署網站上的「消防車輛及裝備配置要點」。該資料是根據消防法第4條所規定的標準,對消防車輛和裝備的配置提出具體的要求和建議。比如,要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至少配置一定數量和種類的消防車輛,以應對各種不同的火災和救援工作。詳細的配置要求和建議可以在該資料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