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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 條(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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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之標準,是指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擁有的消防車輛、裝備和必要的人力配置要求。標準的制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的適切性和有效性。 以資料為例,可以參考消防署網站上的「消防車輛及裝備配置要點」。該資料是根據消防法第4條所規定的標準,對消防車輛和裝備的配置提出具體的要求和建議。比如,要求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至少配置一定數量和種類的消防車輛,以應對各種不同的火災和救援工作。詳細的配置要求和建議可以在該資料中找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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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