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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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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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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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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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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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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搶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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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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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調查與鑑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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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民力運用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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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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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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