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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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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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責任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活動。該條款還要求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這些活動。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提高防火意識,教育民眾如何預防火災和應對火災緊急情況。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和媒體等相關單位需要協助政府推動這些教育和宣導活動,以確保大眾能夠了解和實踐防火措施。 舉例而言,可以是政府舉辦研討會或公開講座,向大眾介紹火災防範知識和相關法規。學校可以進行火災演習,訓練學生如何迅速安全地撤離。大眾傳播機構可以在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絡上宣傳防火知識和事件案例,提高公眾對火災的認識和警覺性。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推動防火教育和宣導的目標。
立法沿革 3 版
(074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消防工作日益繁重,亟須運用民力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以補消防警力之不足,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其編組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1071225 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立法理由社區住宅愈來愈密集、建材日新月異、救火設備也不斷更新。民眾的居家防火、救災訓練等等必需與時俱進。為強化防火教育及宣導,地方機關需強制「每年定期」辦理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消防工作日益繁重,亟須運用民力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以補消防警力之不足,爰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其編組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社區住宅愈來愈密集、建材日新月異、救火設備也不斷更新。民眾的居家防火、救災訓練等等必需與時俱進。為強化防火教育及宣導,地方機關需強制「每年定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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