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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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9條,以下是該條的兩項規定: 1.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者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的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如果經勸導改善但仍未改善,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2.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消防法 第 11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11-1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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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