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39 條
- 1.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2.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抽樣試驗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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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39條,以下是該條的兩項規定: 1.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者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的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如果經勸導改善但仍未改善,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2.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抽樣試驗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進行的抽樣試驗,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至十萬元的罰鍰,並且可能會被強制進行抽樣試驗。 以上是消防法第39條的兩項規定的釋義,參考資料之範例是來自問題提供的法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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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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