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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消防法 第 40 條

  1. 1.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工。
  2. 2.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4. 4.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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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0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具體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場所的建築物,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情況,管理權人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的危險,管理權人也可能被勒令停工。此外,施工中的消防防護計畫如果未經按照第四項的規定備查,則不能擅自復工。 範例:例如,某商場的管理權人未按照法規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導致違反了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消防法第40條第一項的規定,該管理權人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2. 第二項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對於經通知限期改善但未改善的情況,管理權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 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的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未將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必要的防火管理業務。 -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未與其他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將該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 - 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任命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不屬於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在就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高層建築物的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未有合格證書的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 -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的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的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例如,某大樓的管理權人未遵守法規,在不符合消防法規定的情況下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按照規定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該計畫中要求的防火管理業務,未依規定聘用合格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或未按期通知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遴用或異動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則管理權人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3. 第三項規定了在前兩項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但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按次處罰,並且可能會被停業或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消防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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