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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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 2.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4.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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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0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具體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供營業使用場所的建築物,若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情況,管理權人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的危險,管理權人也可能被勒令停工。此外,施工中的消防防護計畫如果未經按照第四項的規定備查,則不能擅自復工。 範例:例如,某商場的管理權人未按照法規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導致違反了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消防法第40條第一項的規定,該管理權人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2. 第二項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對於經通知限期改善但未改善的情況,管理權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 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的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未將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必要的防火管理業務。 -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未與其他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將該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 - 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任命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不屬於該場所的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在就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高層建築物的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的中央管理室未有合格證書的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 -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的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的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例如,某大樓的管理權人未遵守法規,在不符合消防法規定的情況下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按照規定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執行該計畫中要求的防火管理業務,未依規定聘用合格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或未按期通知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遴用或異動的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則管理權人可能會被處以罰鍰。 3. 第三項規定了在前兩項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但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按次處罰,並且可能會被停業或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消防法(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4 版
(08407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者之處罰規定。 三、本條處罰之對象包括第十三條所列:(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二)其遴用、異動未報請備查;(三)防火管理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執行者;(四)各管理權人拒絕依第二項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
(1071225 修正)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立法理由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加行政罰則。
(1120530 修正)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前二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前段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處罰規定,並分列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考量場所特性,若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應加重處罰,爰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並定明違反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相關規定,除適用相關罰責規定外,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二)基於處罰明確性,有關處罰之行為態樣、條件與法律效果等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爰第二項各款分別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具體內容,以資明確;又基於責罰相當,提高違反該等規定之罰鍰額度。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1131112 修正)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非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將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由各管理權人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未共同將消防防護計畫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備查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非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或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服勤人員,或服勤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七、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將遴用或異動之服勤人員,報請同條第一項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對其逕行處罰,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說明二。至其與原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同樣就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罰責,相異之處為原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係針對平時執行不落實,惟尚未發生火災,有通知限期改善可行性之情形,屆期未改善始對管理權人處以行政罰鍰;增訂第二項則是針對火災已發生,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對管理權人逕處以較重之行政罰鍰,是以罰責輕重及規範情形有別,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 業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之虞名詞
- 非名詞
- 復名詞
- 第十三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七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十三條第十項條文
- 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按名詞
- 予以名詞
- 消防法 第 13 條條文
- 消防法 第 13-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者之處罰規定。 三、本條處罰之對象包括第十三條所列:(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二)其遴用、異動未報請備查;(三)防火管理人未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及執行者;(四)各管理權人拒絕依第二項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
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加行政罰則。
一、原條文前段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修正處罰規定,並分列第一項及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考量場所特性,若屬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未依規定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應加重處罰,爰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並定明違反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相關規定,除適用相關罰責規定外,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二)基於處罰明確性,有關處罰之行為態樣、條件與法律效果等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爰第二項各款分別定明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具體內容,以資明確;又基於責罰相當,提高違反該等規定之罰鍰額度。 二、原條文後段規定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對其逕行處罰,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說明二。至其與原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同樣就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罰責,相異之處為原第二項第二款後段規定係針對平時執行不落實,惟尚未發生火災,有通知限期改善可行性之情形,屆期未改善始對管理權人處以行政罰鍰;增訂第二項則是針對火災已發生,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對管理權人逕處以較重之行政罰鍰,是以罰責輕重及規範情形有別,併予說明。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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